貞豐:婚約財產引發(fā)糾紛 法官力促圓滿解決
近日,在貞豐縣人民法院北盤江法庭林青霞法官的主持下,成功辦結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。
案件原由
原告秦某某訴被告王某某及其父母婚約財產糾紛,原告訴稱要求被告返還彩禮113400元。原告秦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經朋友介紹后,訂立婚約,秦某某給王某某彩禮款113400元,秦某某與王某某舉行婚禮后開始同居生活,但因王某某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,雙方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。原告稱與被告同居生活期間,被告不愿做家務,雙方因生活瑣事發(fā)生矛盾,王某某便返回父母家中居住,稱其在原告家沒有感受到家庭的溫暖,原告家對被告要求過于苛刻,遂不愿在同原告生活,被告收到的彩禮費用因經過舉行婚禮,已全部花費完。
經查明
原告與被告共同生活時間不足9個月。經承辦法官耐心調解后,原告要求返還的數額與被告同意返還的數額相差較大,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調解協(xié)議。
經判決
經判決后,由被告返還原告彩禮60000元,在法庭工作人員的見證下,被告將彩禮返還原告。這起婚約財產糾紛案圓滿解決。
來源:貞豐縣人民法院 作者:陳合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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